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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09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布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本清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